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聚焦国外知识产权保护法
 

 美国:保护太阳下所有新东西 
   
  美国专利界有句名言:“凡是太阳底下的新东西都可以申请专利。”


  经过200多年的打造,美国已在全球范围内形成了对维护本国利益极为有效的知识产权保护体系。

  美国知识产权保护体系发展经历了3个阶段:建国之初到20世纪30年代,对专利的过度关注导致垄断;20世纪30年代至20世纪80年代,反垄断排挤知识产权保护;20世纪80年代至今,以信息技术引领的知识产权全球保护。

  1787年,美国在宪法第一条第八款里就规定了版权和专利权。1790年颁布第一部《专利法》,1802年成立直属国务院的专利与商标局。迄今,美国已经基本建立起一套完整的知识产权法律体系,主要包括:《专利法》《商标法》《版权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

  在知识产权体系三大支柱之一的专利管理政策方面,旨在界定国家投资所产生的科技成果的知识产权归属和权益分配政策的《贝多尔法案》(Bayh-Dole法案),成为美国知识产权保护政策最重要的里程碑。

  美国现行的《专利法》是1952年颁布的。这部《专利法》中所体现的美国政府专利管理政策,经历了三大发展阶段:

  第一阶段,专利权属争议阶段(1963年以前)。期间,对于在执行政府合同过程中所产生发明的专利权,是由政府拥有还是由承包商保留的问题一直争论不休。

  第二阶段,政府主导阶段(1963年至70年代末)。由于需要权衡公众利益,美国政府对专利权的归属问题采取了灵活原则,做出比较笼统的规定,即在政府获得专利权能够更好地服务于公众利益的同时,由政府获得专利权,而其他情况或一般情况下则由承包商保留专利权。

  第三阶段,促进专利的商业化实施阶段,特别是1980年制定实施的《贝多尔法案》,以及后续的《联邦技术转移法案》等法案。

  为了促进联邦政府机构拥有的专利的商业化实施,1980年,美国国会通过了《斯蒂文森-威尔德勒(Stevenson-Wydler)法案》,也称“联邦技术转移法案”。该法案旨在促进联邦政府直属的研究机构与工业界的合作,促进联邦政府拥有的专利向市场转移。该法案规定:“所有公司、大学、研究机构对与联邦直属研究机构合作研究完成的发明,可享有专利权,联邦政府只保留一种在一定情况下的使用权。”

  美国由政府合同产生的专利管理政策具体有以下主要方面:

  1.总体上说,除了涉及国家安全或出于更好地保护公共利益的考虑之外,政府合同所产生的专利权一般由承包商保留。

  2.在承包商保留专利权的情况下,政府拥有无偿使用权、转让发明专利的审批权以及优先发展本国工业的权利。同时,保留知识产权的承包商负有一定的义务。

  3.在承包商保留专利权的情况下,政府拥有一定条件下的“介入权”,当出现以下情形时,政府有权责成承包商转让该项专利的使用权:合理的比较长的时间内承包商未采取有效步骤实施该发明;承包商未满足有关国家安全或公共利益的要求;承包商使用或转让该发明违反了国家的规定。

  4.把承包商保留专利权的范围扩大到企业和营利性机构的重要前提是,政府合同产生的发明具有重要的商业价值,而合理行使该专利权有利于发明的商业应用,并能够更好地保护政府和公众的利益。

  5.管理政策适用于美国所有的政府机构,包括国防领域的政府机构以及军队,除了这些部门需要保密的技术由保密法管辖外,对于军转民技术、军民通用技术等无需保密的技术,都应和民用部门一样,积极申请专利并转让实施许可。

  6.政府机构代表国家拥有和掌握一些特殊领域或重要领域技术的专利。但随着技术创新和社会技术储备量的增加,同时也为了使社会技术资源能更好地为经济建设服务,政府对这部分专利的管理政策,也在向促使其在严格管理体系的控制下规范地实施及转化的方向发展。

  在知识产权保护方式方面,美国主要采取司法保护措施。

  美国建立了多层次的司法体系,版权、注册商标、专利、植物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等侵权案件的初审管辖法院为美国联邦地区法院。美国知识产权纠纷案件一般在州法院审理,州法院判决后,原被告双方如有不服可向联邦巡回法院上诉,联邦巡回法院的判决为终审判决。知识产权案件中的专利纠纷一般在联邦巡回法院审理,上诉则在联邦高级法院上诉法庭审理。

  政府对本国利益,特别是对跨国公司利益的保护,是美国《专利法》的一大特点。如美国目前仍在执行的专利授权公开制度,使得美国企业一切不能获专利法律保护的技术都不对世界公开,但他们却可以从其他国家申请专利18个月公开的文件中获取新技术信息;又如,美国现行实施的先发明制,实际上只适合于美国的申请人。

  保护美国在海外的知识产权是美国外交政策的重要任务之一。早在20世纪70年代,美国就制定了相关法律,其中最著名的就是特殊301条款。该条款规定,美国贸易谈判代表要呈送一份年度报告,列出拒绝有效保护美国知识产权的国家,并同时列出重点国家。在确定重点国家后的30天内,美国贸易代表开始对这些国家的知识产权保护情况进行调查,在半年内作出是否采取报复性措施的决定,即可能实施进口限额、增加进口关税,或取消贸易最惠国待遇。

  印度:出司法重拳打击盗版

  印度的知识产权保护别有特色。它以立法作保障,司法、行政和民间三方积极互动、紧密配合,构建起了独特的知识产权保护体系。

  不断更新与完善法律,使之与国际条约接轨,成为印度实现知识产权保护主要特点。

  作为知识产权政策重要的基本组成部分,印度知识产权法律体系包括版权法、商标法、专利法、设计法、地理标识法等,这些法律奠定了印度知识产权政策的基石。

  1.著作版权法

  印度早在1847年就制定了第一部《版权法》。此后,围绕“与印度参加的国际条约相适用”的内容进行了多次修改。1999年修订并于2000年1月实施的《版权法》,则实现了印度《版权法》同《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TRIPS)完全接轨。

  印度的《版权法》在计算机知识产权保护以及打击盗版措施方面值得一提。1994年修订的《版权法》,按TRIPS要求,把计算机程序作为文学作品进行保护,其保护期限为50年—60年,并对外国作者的作品给予与国内作者同样的保护,还赋予印度版权局有权处理著作权的侵权与盗版行为。它同时规定了对软件盗版行为的相应处罚:任何使用盗版软件的行为都将受到严厉惩罚,例如非法复制计算机软件行为可被判处7天至3年徒刑,并科以5.5万至2000万卢比的罚金。

  2.专利法

  印度最早的《专利及设计法》制定于1859年,经过3次大调整后,印度专利法完全实现了与TRIPS接轨。

  1970年,印度议会通过了独立后的第一部《专利法》。为了使专利法与TRIPS相关规定靠拢,印度先后于1999年、2002年、2004年对《1970年专利法》做了3次大幅修订。2002年的修订版,将专利保护期定为20年,并规定因公共利益、国家安全、印度传统、公共健康等原因国家可以对专利实施强制许可。2004年12月颁布的《2004年专利(修订)条例》规定,自2005年1月1日起,受理药品、农业化学品和食品的专利申请。

  3.商标法

  从第一部商标法———《1958年贸易和商品标志法》开始,印度逐步修订并出台了《1999年商标法》。商标法主要修改内容在于:拓宽了商标注册范围,“任何能区别他人的商品或服务的标识,包括图表、包装、商品外形和色彩等”均可注册;增加了服务商标、集体商标;实施驰名商标的特殊保护和注册制度;申请程序简化,可在一件申请书中申请多类商品或服务商标;注册商标保护期从7年延长到10年,每续展一次延长10年;建立了上诉机构;扩大了侵权行为定义,“与注册商标同种类商品或服务上使用相类似商标,造成混淆的,或者在不同类的商品或服务上使用相同或类似商标可能存在欺骗或混淆的”均为侵权,同时强化惩罚,包括提高刑期和罚金;禁止将他人商标作为厂商名称或其中一部分;对有一定商誉和没有商誉的未注册商标转让规定了不同的要求。

  司法保护、行政保护和民间保护,这三方面的互动和密切配合,成为印度实现知识产权保护的基本手段。

  印度对专利的保护,包括司法保护、行政保护和民间保护。1.司法保护司法保护分民事救济和刑事救济两种。

  民事救济是印度打击知识产权侵权较有成效的手段,包括几种民事救济方式:

  申请搜查令即原告人可以向法院申请搜查令,到被告的住所突击搜查被告的所有文件和证据,避免对方在得知诉讼后毁掉证据。

  申请临时性禁令法院在判决前,原告人为了防止发生不可挽回的损失可以向法院申请临时性禁令,临时采取包括扣押、封存、冻结等措施,以保证最终判决之前维持现状,防止被告逃避法律责任。1999年,印度电影协会曾申请法院对3家印度有线电视网实施了这种禁令,禁令覆盖了印度48个城市、800万有线电视用户。据估计,禁令的实施使有线电视网络中的盗版现象减少了一半。

  损害赔偿指对已经造成的损害进行赔偿。

  返还利润在特定情况下,即使侵权人不知道或无充分理由应知道自己的活动构成侵权,被侵权人仍可以向法院申请,责令侵权人返还所得利润或令其支付法定赔偿额。

  刑事救济是指法庭可命令侵权人将侵权产品的复印件及用于侵权的工具交给被侵权人。对侵权人的刑事处罚包括没收侵权产品、罚金和监禁三种。在认定侵权后,无需逮捕证就可逮捕侵权人,并没收侵权产品或用于侵权的工具。有关罚金在5万至20万卢比不等,监禁期限可达6个月以上3年以下。

  2.行政保护

  印度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采取了一系列措施保护知识产权,包括定期检查知识产权保护的执法工作;组建版权实施顾问委员会,负责定期评估版权保护方面的成绩和问题,并向政府提出改进建议;定期组织研讨会,向执法官员提供知识产权法培训;制定详细的操作规程,如《专利操作及程序手册》、《商标工作手册》等,确保执法程序统一等。

  3.民间保护

  为配合政府的知识产权执法工作,印度一些知识产权组织成立了民间行业管理社团,如印度电影电视制作人版权管理协会,负责协调和集体管理印度电影产业的版权等,以加强知识产权的集体管理和保护。

  印度知识产权保护政策的有效性,在打击计算机软件业盗版方面最能说明问题。自从实施1994年修订的《版权法》后,印度盗版现象明显下降。这不仅鼓励了跨国公司前来进行尖端领域的研发投资,同时也刺激了国内企业积极开发软件产业。

  泰国:对传统知识做特殊保护

  泰国有很多历史悠久的独特传统知识。在保护这些传统知识的方面,泰国探索出一套以国家立法的形式对传统知识做特殊保护的方法,对发展中国家具有很大启发性。

  传统知识,是指我们所熟知的中药材、基因资源、民间音乐和手工艺品等。这些都是特定民族在其生活的特定地域内,经过长年积累、总结和完善而形成的有特性的自然科学和社会科学知识,包括传统或基于传统的文学艺术和科学发明、发现、外观设计、商标、未公开的信息及其他一切来自产业、科学、文学艺术领域的智力活动,传统的或在传统基础上的革新和创造成果等。

  传统知识因其独特性质,蕴藏着巨大经济价值。从作为发展中国家主要生活来源的农业来说,与农业相关的生物医学基因资源传统知识,已经成为一个国家战略性资源的重要组成部分。在高技术专利战中处于明显劣势的发展中国家,不得不开始重视守护自己的基因等资源,严防掠夺基因资源的“生命海盗”行为。

  早在上世纪90年代,泰国就开始通过制定法律政策、明确具体制度措施的形式保护传统知识。在泰国相关法律中,最为详尽的莫过于《传统泰医药知识产权保护法》。

  泰国1997年《宪法》第6条规定,传统社区成员有权保存和恢复其习俗、本土知识及本社区或本民族的艺术和优良文化,并有权按照法律规定依平衡模式持续地参与管理、维持、保存和利用自然资源和环境。随后,泰国通过了《传统泰医药知识产权保护法》,为传统泰医学建立了全面的专门保护制度。

  《传统泰医药知识产权保护法》将传统医学处方分为国家处方、私人处方和普通处方三类进行管理。该法规定:

  1.国家处方为国家所有。

  国家处方是指对人类健康至关重要、有重要利益和特殊医药价值的处方。泰国公共健康部有权宣布某一传统泰药处方为国家处方,宣布后该处方即为国家所有。凡将国家处方用于商业目的生产或研发,都必须得到政府批准,对严重侵权行为政府可给予刑事制裁。

  2.私人处方由所有人使用。

  第三方要使用这种药方,必须得到处方所有人许可。私人处方的注册请求可由发明人或研发人提出,或由该发明人或研发人的继承人提出。该法案授予注册私人处方所有人有为研究目的使用该处方,并有销售、分配由该处方开发和生产产品的排他权,但对该排他权有一定限制。该注册私人处方权在权利人终生和死后50年内有效。

  3.广为人知的普通处方,国内任何人均可自由使用。在泰国国内,传统医生可自由使用这种处方。

  为保证法律政策的有效实施,泰国还建立了处方注册机构。现在,全泰国有75个省办公室依法开展处方注册和其他活动,具体注册只收取较低的登记费,不交维持费用,大大降低了处方注册成本。

  英国:寻求知识垄断和流动的平衡

  英国是专利制度最早的发源地。英国最早颁布的《垄断权条例》,加上1709年制定的《安娜女王法令》,为英国奠定了世界知识产权保护制度鼻祖的地位。此后,在知识产权保护中,英国在保持知识垄断性和促进知识流动性两方面不断完善法规,不断寻求两者之间的较好平衡。

  英国1623年颁布的《垄断权条例》,是世界上第一部正式而完整的专利法,该法确立了专利制度的核心,也反应出知识产权一定意义上是垄断权的理念。

  而作为世界上第一部版权法,《安娜女王法令》规定了作者是著作权的拥有者以及在固定期限内保护出版著作的原则,这至今仍是版权法的核心内容。

  作为知识产权主管部门,英国专利局认为他们可以和世界上任何一个专利局相媲美,它所授予的专利及其他注册功能受到了世界的尊重,尤其在商标方面被公认为世界最佳。

  近年来,英国非常重视知识产权体系的完善与发展,以鼓励创新,推动技术转化。具体特点如下:

  1.强调利用知识产权平衡其中知识保护水平和知识的流动性。英国知识产权委员会明确,“要把知识产权保护水平,当作可以调节音量的收音机旋钮那样的中性手段”。知识的流动性具体表现为技术扩散、信息化应用等。

  2.注重改革知识产权归属问题。为推进知识产权的有效保护、加速转移和开发以形成生产力,英国在产权归属方面进行了改革。即把过去政府资助的研究项目所得知识产权一般归国家所有,改为归项目研究机构所有,这使得研究机构成为知识产权的管理者和经营者,政府则从知识产权保护第一线退出,成为服务的提供者。

  英国剑桥大学历来对知识产权较为宽容,科学家对自己的发明既可拥有产权,又可获得商业利润。然而,2002年7月该校起草了一个新的知识产权管理办法,规定从2003年1月起,所有正常工作中由校内资金支持的科研项目,产生的知识产权归学校而不再是科学家本人所有。按照学校新指定的浮动退还比例,专利收入的前10万英镑,退还比例为90%;专利收入达20万英镑后,比例降到34%。该政策已于2005年12月被投票批准。

  3.注重推动技术商业化。2002年,英国贸工部、专利局与大学联盟等共同出版了知识产权管理手册,以期让更多研究成果转化为企业产品。政府表示,英国拥有世界级的科学家,若能将好的点子转换成更多商机与工作机会,将有助于强化英国的整体竞争力,进而提升民众的生活品质。

  近10年来,英国专利局迅速转变职能,形成了以消费者为中心和快速反应两大新特点。此外,英国还积极推动建立国际知识产权保护系统,与欧盟及世界知识产权组织通力合作,为建立统一的欧洲专利做了大量基础性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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