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授予专利权的条件:
 

专利法第22条规定:授予专利权的发明和实用新型应当具有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简称专利三性。 

   所谓新颖性是指在申请日以前没有同样的发明或实用新型在国内外出版物上公开发表过,在国内公开使用过或者以其它方式为公众所知,也没有同样的发明或实用新型由其他人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过申请并且记载在申请日以后公布的专利申请文件中。对于外观设计专利,专利法第23条规定:授予专利权的外观设计,应当同申请日以前在国内外出版物上公开发表过或者国内公开使用过的外观设计不相同和不相近似,并不得与他人在先取得的合法权利相冲突。在这里,特别要注意的是,专利申请人自己不能在申请日前销售或公开该申请专利的产品或外观设计。 

创造性是指,同申请日以前已有的技术相比,该发明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实用性是指该发明或实用新型能够制造或者使用,并且能够产生积极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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